第七条印章、资质证件及UKEY的保管部门按本制度第三条所示内容执行。保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使用及日常管理。对于印章及资质证件的指定保管人须经CEO授权方可生效,其中授权文件中应包括长期保管人和临时保管人信息。人事行政中心须妥善保管授权文件。
六、财务管理部门须负责与财务相关的资质证件及印章的变更、备案等手续的办理;
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资质证件的年检、备案等手续,并配合资质证件的发照主管机关完成相关的信息公示等工作;
八、人事行政中心须建立公司资质信息台账,并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台账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九、中心/部门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中心/部门印章进行有效的申办、保管及使用;
第十一条指定保管人如未尽到保管义务的,公司有权随时更换保管人;对于因保管不当而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管人进行相应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有权解除与保管人的劳动关系,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公司对于指定保管人每月发放300元特殊岗位补助金。当指定保管人离岗(包括但不限于出差、请假)超过五个工作日及以上而无法正常履行保管责任时,则由临时保管人负责相应职责,该期间临时保管人享受该特殊岗位补助金,同时停发指定保定人的特殊岗位补助金。特殊岗位补助金最小计算单位为月,即凡是参与保管的,不管实际保管天数是否足月,均按每月300元发放。
五、人事行政部须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申办相关的公司资质,并在资质理完毕后按本制度规定与财务管理部办理资质证件的交接手续;
为了加强公司的印章及资质证件管理,规范用印及资质证件的管理程序,维护印章及资质证件的凭信作用与权威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中心及其所属部门。公司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二、印章及资质证件的使用申请全部采用钉钉(APP)进行线上审批;对于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纸质审批。
人事行政部可在相关资质理完毕后直接刻制,但须在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其中:
(一)法定代表人印章(即人名章)须在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下发、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后,由来自事行政部办理相关制发手续;所有与该印章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授权、备案等文件)须由人事行政部妥善保管。
(二)人事行政部须在有法定资质的营业单位刻制该类印章,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印章刻制的备案文件及印鉴卡须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妥善保管。
(二)公司印章必须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其他中心/部门无此权限;对于非人事行政中心安排刻制的印章,均属于私刻印章,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一经查出,当即作废,同时,人事行政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有权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因私刻公司印章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法律途径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一、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或修改印章及资质证件管理办法,并对公司印章及资质证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需求部门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说明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申请原因、使用范围、管理权限等内容,经部门及中心负责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及CEO审批通过后,方可由人事行政部安排印章刻制;
(四)印章刻制完成后,人事行政部与需求部门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印章备案及交接手续;
(五)人事行政中心在完成印章交接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印章启用通知》。
一、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银行系统及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主管机构规定的必须刻制及备案的印章,主要为: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下简称“人名章”)、人事专用章。
第八条印章及资质证件应存放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对于不按规定保管印章及资质证件并造成损失的,保管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长期保管人员因请假、出差等情况不在司的,应由授权文件中的临时保管人负责印章、资质证件及UKEY的使用及管理,不得出现无人管理监督、任人使用的现象。
第十条印章、资质证件及UKEY保管人员发生异动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调整、离职、医疗期或工伤期间),保管部门负责人须重新指定保管人并经CEO审批授权后,办理交接手续。人事行政部须对授权文件及交接手续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