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本地专业证件制作,北京市专业制作各种证件电话-京生财证件定制!
专业证件刻章制作公司专业证书制作、本地刻章联系
全国咨询微信:18674450552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北京京生财证件定制

地址:北京本地专业证件制作,北京市专业制作各种证件电话-京生财证件定制网站制作技术支持:wan190547377

手机:18674450552

微信:18674450552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规定

时间:2024-08-31 15:11:52点击:

  沈阳市本地宝小编为你介绍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能为你带来帮助。

  第七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证、章分别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签发流程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并做好宣传告知。

  第八条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验、留存以下资料:

  (三)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

  第十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按照第八条之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核实后,由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向医疗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领证人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被涂改;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以及其他原因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三)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原证件签发机构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资料: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无法办理出生登记须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除符合前款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变更原始信息。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或被盗,新生儿父母或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人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在此之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四)新生儿父母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十六条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规格及式样统一刻制,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分娩或处理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在本规定以外增设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附加条件。

  第十九条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第二十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为深入优化“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的服务模式,更好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自2024年4月1日起,辽宁启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出生医学证明网上办理。

  沈阳需要补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以携带相应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进行申办,具体所需材料详见全文。

  符合条件的新生儿,若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由新生儿母亲携带相应材料,向助产机构申领。具体所需材料详见全文。

  自2024年4月1日起,辽宁启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出生医学证明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所需材料详见全文。

  自2024年4月1日起,辽宁启动“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出生医学证明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条件要求详见全文。

  沈阳市新生婴儿出生落户以及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需要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条件、材料及地点等详见全文指南。

  沈阳市新生儿户口办理需要多长时间?沈阳市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去哪些?沈阳市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沈阳市本地宝小编为你介绍沈阳市新生儿的入户流程以及几种类型新生儿办理入户的材料信息,希望能帮到你。

  沈阳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及外市户籍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沈阳婚内新生儿报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沈阳婚内新生儿报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小编在下文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沈阳国外新生儿报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沈阳国外新生儿报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小编在下文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沈阳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条件?沈阳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材料?沈阳市本地宝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导语】:沈阳市本地宝小编为你介绍沈阳市《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能为你带来帮助。

  第七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证、章分别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签发流程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并做好宣传告知。

  第八条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查验、留存以下资料:

  (三)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由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

  第十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按照第八条之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经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核实后,由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向医疗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领证人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父母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或被涂改;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以及其他原因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三)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第十三条新生儿父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原证件签发机构应当查验、留存以下资料: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无法办理出生登记须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当事人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除符合前款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变更原始信息。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或被盗,新生儿父母或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人可向原证件签发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在此之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四)新生儿父母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十六条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规格及式样统一刻制,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分娩或处理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在本规定以外增设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附加条件。

  第十九条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第二十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8674450552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
18674450552
微信号: 18674450552 添加微信